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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
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使户籍管理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
  三、具体准入条件
  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8周岁以下子女,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下同)可以随迁。
  2、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
  3、自2001年11月23日起,凡在福州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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