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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交通厅关于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2]118号 2002年3月7日)


凭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给予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站延期收费的请示》(凭政报[2002]7号)悉。为了鼓励修建高等级公路,加快我区公路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期限问题批复如下:
  一、确定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期限从199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收费期限到期后停止收费,如仍未还清银行贷款,贷款余额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收取凭祥市环城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桂政办函[1999]3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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