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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税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101号 2002年3月7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调库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作为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和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的凭证。各级国库根据税务机关“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和调库通知书办理调库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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