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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石化企业和油气
供应储存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传[200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全省从2月22日开始至4月10日,对大型石化企业和重要油气储存场所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恶性火灾爆炸事故为目标,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火灾隐患,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范围:具有一定规模的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采集、炼制、加工企业和供应储存单位。
  重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威胁城市安全的;生产装置、设备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和固定消防、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不健全或年久失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规章制度不落实,灭火预案不科学,灭火准备不充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的。
  三、时间、步骤
  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
  (一)自检自查整改阶段(2月22日至3月10日)。各地政府要认真传达贯彻薄熙来省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以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广泛发动和全面部署。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二)重点治理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各市政府要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采取严厉措施限期改正,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省政府届时将组成督查验收团对各市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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