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
规范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2]183号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各州、地、市计委:
  最近,发现有的地区政府部门越权、超范围审批经营服务价格,超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有的经营服务单位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以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营服务价格(即经营服务性收费)是经营单位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是服务价格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除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经营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价格范围以《青海省定价目录》为依据。在《目录》颁布之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不得扩大审批范围。
  二、经营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营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价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定价,市、县政府可以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制定本地区执行的经营服务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审定、监控、监督检查本地区经营服务价格。
  三、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服务价格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一般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盈利”的原则,并依法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属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能把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按经营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与政府行为必须严格分开,决不允许凭借行政权力搞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范围暂按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665号)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