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
(十)按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建立旅行社导游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市旅游局
(十一)拟草《重庆市导游员管理实施办法》
市旅游局
三、旅游景区(点)市场秩序
1.旅游商店和摊贩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2.环境、食品卫生和旅游厕所。
3.旅游交通环境。
4.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问题。
5.服务质量。
(十二)进一步加大对30个重点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力度,建立日常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队伍,及时处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1.整治旅游商店和摊贩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倡挂牌、亮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
2.完善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修建和改造一批达标旅游厕所;
3.加大对封建迷信和旅游景区(点)娱乐设施及消防安全的督查力度;
4.加强旅游景区(点)、停车站(点)和候车室管理,使旅游交通进一步完善,道路畅通,旅游车辆均能达到国家《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要求;
5.完善旅游区(点)公共信息标识牌功能。
景区(点)外环境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市交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景区(点)内部的整治由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点)评定办法》,继续开展创建A级景区(点)和“十佳旅游景区(点)”评比活动,着力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
(十四)建立和完善景区(点)的投诉电话,并与110联动,健全投诉受理机构,同时加强景区(点)导游培训工作,提高其讲解质量。
市旅游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四、旅游车船和非法从事“一日游’客运的“黑车”:
1.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黑车”。
2.从事旅游客运车船的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和完善旅游车船准入制度,制定准入《标准》,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其经营与服务行为。
(十六)推广“长江三峡观光游”和“魅力重庆一日游”,制定《魅力重庆一日游招徕中介费管理规定》。
(十七)开展“诚信经营”活动,评选“优质服务旅游车(船)”
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