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外出
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计收费字[2002]223号 2002年3月1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50号)文规定,现就对取消我省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公安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5]73号、赣财综字[1995]108号文规定收取的民间劳务输出(国外、境外)管理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5]64号、赣财综字[1995]100号规定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一律取消。考虑到我省涉及外来外出打工人员部分证书工本费已无存在的必要,部分证书工本费标准也不尽合理,需要整顿和重新核定,因此将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9]105号文规定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5]104号文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外出劳务人员就业卡工本费和外国人就业办理手续费取消,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二、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明令取消的向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暂住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各有关部门均同时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转由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并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三、凡未经省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价格与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设区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越权下达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取消,并不得改变收费形式和强制收取各种类型的服务费用。
四、各设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50号)规定,将自查和自查自纠及整顿的情况于2002年3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