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到“十五”期末,公共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达到80%以上。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对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在2005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完善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手段,对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检测,建立水质公告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搞好城市供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供水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
二、加强节约用水工作
(一)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制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实施方案,鼓励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工艺,并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对高耗水企业下达指令性节水技改任务,限期完成。杜绝冷却水、空调水、冷凝水等轻度污水的直接排放。到“十五”期末,城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万元产值用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以下,现有大中型企业及新建企业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
(二)加强特种用水行业节水管理。从严控制洗车、洗浴、游泳、纯净水加工等特种用水行业的发展,对特种行业实行单独立户、单独装表、定量用水。凡无装表计量、无净化循环用水设施和节水设施不健全的洗车、洗浴、游泳场馆,以及产水率低于70%的纯净水加工企业,要限期改造。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三)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对非生活用水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及超定额梯型加价收费标准,逐步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计量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四)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型器具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领域及流通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强行推广使用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住宅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不得验收使用,不予供水。研究制定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的政策,现有公共设施和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十五”期间改造完毕。
(五)建设项目严格配建节水设施。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今后新建住宅楼应将水表设在住户之外。建设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技措、用水管理制度到位。对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要严格审查用水和节水评价等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对不按要求配建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和供水。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