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甘草、麻黄草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国家供应计划指标,按指定的区域、指定的数量进行购进调运,购进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按计划供应市场,不得转手倒卖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专营企业指定供应区域。专营企业负责对指定供应区域内甘草、麻黄草的专营、调运及供应计划的编制,做好对医药工商企业、医疗机构、饮料、食品以及烟草、外贸出口企业等需用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的供应工作。
第十八条 为了规范甘草、麻黄草饮片经营行为,保证及时准确做好市场供应工作,专营企业可以在负责供应的区域委托当地医药商业企业进行饮片分销(以下简称分销企业),分销企业向专营企业负责并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专营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饮片,并在指定的区域销售。
第一十九条 专营企业依法开办的中药饮片厂负责甘草、麻黄草饮片的加工生产。甘草、麻黄草饮片的包装必须符合《
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印上专营企业许可证号,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甘草、麻黄草原药材及饮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供应市场。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和使用所需要的甘草、麻黄草原药材、饮片及其制品不得直接从产区购进,必须提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由专营企业负责供应。
医药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或分销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饮片;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购进的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省内出口企业的出口货源计划的申请和供应由辖区内的专营企业进行,出口产品不得转手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单位富裕的甘草、麻黄草原药材不准向外发运和出售,要纳入统一计划管理,予以调剂。
第二十二条 甘草、麻黄草的供应调运由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准运制度,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供应计划和销售合同向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不得调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