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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专营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甘草、麻黄草的市场供应遵循“先国内后国外、先人工后野生、先药用后其他”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供应国内医药市场、适量安排出口;限制饮料、食品、烟草等非医药产品使用国家重点管理的野生药材资源。

第二章 专营企业

  第七条 专营企业负责甘草、麻黄草跨省区调运业务和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
  专营企业必须为医药商业企业,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三章 专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九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印制)由省经贸委发放。
  第十条 甘草和麻黄草专营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后,由省经贸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每年10月份对甘草、麻黄草专营企业的资格和供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并将专营企业考核和换证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四章 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甘草、麻黄草的需求计划由企业向专营企业提出,专营企业于每年11月将所供应区域次年年需求计划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三条 供应计划应分类上报:
  (1)省内饮片和中成药生产加工需求计划;
  (2)省内非药用需求计划;
  (3)供应出口计划。
  第十四条 每年4月,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给广东的供应计划,分别下达给专营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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