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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4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
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经贸轻工[2002]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委(经委、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广东省甘草麻黄草专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和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省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主管全省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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