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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补贴中批地建房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的补充规定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补贴中批地
建房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5日 杭房改[2002]7号)


各单位:
  为准确、合理地核定住房补贴中批地建房职工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根据第34次市房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对杭房改(2001)6号文中批地建房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核定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职工批地建房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核定,按照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增加地段系数,四类及其以内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为0.5。具体的房屋地段划分,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执行。
  职工批地建房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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