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书;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国内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经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国人入境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须具备所在国认可的职业介绍资格。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按《14号令》第五条规定核定,并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应提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资信证明;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任职文件和被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隶属职业介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原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函;
(四)隶属职业介绍机构董事会的决议;
(五)隶属职业介绍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六)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验等监督管理适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审核职业招聘洽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收取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标谈会,收集汇总职业介绍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