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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1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4号令),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现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遵循如下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如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为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所(分所)。
  (二)取得名称注册后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呈报申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转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审理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批准与否,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做出同意函,并发给《河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同意的,写出不同意理由,并将相关文件退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予以说明。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批准后,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拟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
  1、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外双方各自的资信证明;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合同、章程;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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