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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启用“宁夏回族
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2]56号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我区自2000年底取消了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停止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登记专用章”相应作废。根据目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药品价格业务专用章”,专门用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中国家计委、自治区物价局定价通知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的核价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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