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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3、自治区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4、自治区实施《安全生产法》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加强塔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防治水害,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保护平原天然林,禁止毁林开垦,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
  (二)政府规章(9件)
  1、自治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
  2、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3、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办法(修订)。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权限进行调整,以便于及时处理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4、自治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建立产权交易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有效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使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森林整体效益。
  6、自治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力度,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7、自治区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自治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根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明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32件)
  地方性法规(13件):法律援助条例、人才流动管理条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专利法》办法、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实施《化学危险品管理法》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修订)、基本草原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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