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做好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和审修工作,确保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地、全面予以落实。立法工作安排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自治区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立法工作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5件)
(一)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
1、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根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做相应的修订。
2、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针对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
3、自治区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确定现行少数民族和汉族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