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工商局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商标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研究和提出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二)在监督广告经营活动工作中,对涉及专利广告的,要加强查验、核实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三)与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加强对流通领域专利侵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围绕我市实施的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开展商标战略研究,将实施名牌战略与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版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有效措施,要求所属单位在书报刊和广播电视节目中刊登(播出)的专利、商标广告,严格查验、核实专利、商标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五、市社管办(市扫黄打非办)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协助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及时通报境内外音像制品保护、打击盗版工作的有关情况,协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
六、市公安局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精神,主动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七、市法制办
(一)指导协调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立法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各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促使各部门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