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贺州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125号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贺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贺州市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的请示》(贺价报[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你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丰水期0.59元/千瓦时、枯水期0.61元/千瓦时。
二、上述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中,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为0.18元/千瓦时。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