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佛山、惠
州市及下属各市(县)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2]86号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佛山、惠州市物价局: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取消核电价差的有关规定,取消核电价差后形成的地方电价差收入全部用于降低销售电价,经对佛山、惠州市及下属市(县)取消核电价差后降低销售电价的方案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山市
1、降低佛山市区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度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2、南海市在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同时,降低大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2。
3、降低高明市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3。
4、三水市在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同时,降低大工业、非普工业和住宅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4。
二、降低惠州市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电价。调整后电价价目表见附件5--6。
三、上述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都在降低地方电价差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在电价构成中设立同网同价价差分摊。
四、上述方案从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