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务信用调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务信用调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6号 2002年3月12日)
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我们〈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进行商务信用调查,应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
商务信用调查暂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