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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务信用调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商务信用调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6号 2002年3月12日)


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我们〈吉林省忠实商务信用调查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进行商务信用调查,应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商务信用调查暂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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