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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反映。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省直、中央驻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五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第六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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