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失效]

  四、失业、下岗人员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在服务场所落实上遇到困难,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应尽可能提供帮助予以解决。
  五、凡有正常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但无技术特长,学历在初中及其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弱势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也可认定为就业弱势人员。
  六、符合就业弱势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审核,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后,发放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七、市、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发文之日起,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招用编外勤杂人员计划总数70%的比例吸纳由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派送的就业弱势人员。按比例吸纳的就业弱势人员的待遇,由各级财政按高于一般临时工的经费标准予以安排。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上述单位吸纳就业弱势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编外勤杂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再安排。
  八、市、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已办“协缴”手续的就业弱势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给550元以上月工资的,可按每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补助。招用其他就业弱势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给550元以上月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人均4000元的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劳动合同每满1年,上述单位即可凭招用就业弱势人员名册及《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等资料,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凭上述资料到市残联办理申领手续)。如因就业弱势人员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则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用工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