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
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失业、下岗人员凡创办从事以下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均可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家庭清洁卫生、病人看护、操持家务、养老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幼儿或学生接送、孕产妇与新生儿护理、小家电与日用物品维修;
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婚丧服务、老年茶室、缝补洗烫(除干洗)、车辆管理、自行车修理、初级卫生保健、家庭管道疏通、家庭水电维修与安装、送气送水与牛奶代理发送、净菜配送;
货物装卸、搬运搬家等临时性、突击性、辅助性劳务服务,为劳动密集型都市产业配套提供的加工、劳务合作项目服务。
二、失业、下岗人员创办从事以下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可先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再由工商部门核发注有“预备期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
社区理发(除美容美发)、杂货供应、居民日用品代购、小报摊、打字复印、废旧物品回收(除废旧金属)、便民快餐点心。
预备期满一年后,经审核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办理正式营业执照,结束预备期。如期满仍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延长一年预备期,也可申请停止经营。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领取《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领取个体工商户、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在预备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照顾,并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费、居民环境卫生费、排污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