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日号)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为了激励参保人员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2001年1月1日后符合渝府发[2000]48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4部分计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仍按渝府发[2000]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2001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职条件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按以下办法计发。
计算公式为:T1=AB+K/120+1%AQM1+70M1/M
其中70M1/M为补贴性养老金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意见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不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