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工商办字[200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更好地开展信息化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中的信息化建设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网络、通讯、多媒体、软件、数据库技术)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社会服务的各项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原则下积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维护使用等工作。
3.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1.省、市、县三级工商局分别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办),信息办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和信息中心主任为信息办副主任,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为信息办工作人员。
2.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各级工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及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级信息办负责实施规划的工程项目、综合配置利用信息资源、开展本局及下属单位内各部门信息化技术服务等;各级工商局业务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主体,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办的统筹下,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工作。
3.各级工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及下属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程度、进度、质量及保障负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对其所在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负直接责任;信息办对整体信息化水平负综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