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本级医疗
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费127号 2002年3月15日)
省劳动和保障厅: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10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你厅下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如下:
一、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CPU卡)。
二、对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只能按核定的医保IC卡工本费收取,不得另行加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