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处置情况。
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时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的处理情况,债权手续是否完善,清收和变卖资产取得的资金是否存入专户,并用于偿还债务,有无挪用问题。
(四)清收欠款情况。
1、对清收欠款过程中发现的腐败和逃废债务的行为是否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严肃查处。
2、应收欠款数额及已收欠款数额情况。
3、对大额、巨额借款是否逐一进行登记核实,对认帐还帐、有意逃废债务及无法确认债务等各种情况,是否分别制定了详尽的清欠回收计划。
4、清欠回收资金是否进行了专户储存,是否用于归还专项借款,有无挪用问题。
(五)中央专项借款归还情况。
1、中央专项借款是否纳入专户储存,并实行封闭运行,是否全部用于兑付储户存款,有无挪用问题,挪用金额、用途情况。
2、已归还中央专项借款数额及尚未归还数额,是否积极筹措归还中央专项借款资金,有无还款计划。
三、检查验收标准
按照《通知》的规定,凡达到以下标准的视为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一)放款清收额达到50%以上,储户存款本金兑付达到100%的。
(二)中央再贷款及时、全额兑付给农户,无截留、挪用等现象的。
(三)符合《通知》中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方法步骤
各县(市)要在2002年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各地市要在200年5月中旬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省农委、财政厅将在5月下旬前组织进行抽查工作,并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应兑付而未兑付和对中央专项再贷款使用不当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逐一填报“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检查验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形成清理整顿自查报告,一并报各地市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
(二)各地市要根据所辖县(市)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汇总所属县(市)检查验收情况,填制综合江总情况统计表,形成合作基金会自查报告,一并报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三)各级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填报。汇总“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检查验收情况统计表”(略)时要统一使用电子表格软件(Exel),并报软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