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定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60—7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30—40%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85—9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其余5—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其水费的30%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平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