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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并继续实行两部制水价。其水价标准为:容量水价13.5—18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设计灌面、“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计时)水费按供水量(时间)计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在指导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容量水价,计量方式难以确定的地区,可暂不收取计量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电厂上网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上网电价的24%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小型水电站可按电厂上网电价的8%计收。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办法
  (一)严格界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范围。原则上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以及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或已明确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应将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一一登记、列表,向社会公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今后,水费征收的统计口径和考核工作只包括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灌区跨乡镇的,以乡镇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人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受益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有关社(组)的负责人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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