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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渝府发[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
  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用水的利润率;
  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代管的水利工程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该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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