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2日 陕劳社发[2002]36号)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四、参加这次调整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40元的,补足到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