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港航管理局
收取乌江航运绞滩服务费的复函
(渝价[2002]157号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乌江航运收取绞滩服务费的函》(渝交委[2002]56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港航管理局在乌江航运段收取绞滩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25吨以下收费标准为每艘次50元,不足125吨按125吨计收;125吨以上的,按核定吨位(船舶证书核定吨位)每吨0.5元的标准计收。
二、你委所属市港航管理局在乌江航运段提供绞滩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自愿的原则,由船方自愿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