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坚持搣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攠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要根据储备粮油收购(包括采购、进口,下同)、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以确保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的同步运转。
(二十五)市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等资金的需要。
(二十六)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到期但粮油还需继续储备的,可办理贷款转期手续。储备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储备粮油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二十七)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按储备成本审核发放。市级储备粮油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必须全额归还贷款。
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八)有关职能部门在粮油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由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财政局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不落实的;
2、农发行粮油贷款资金不到位,影响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补库的;
3、粮食局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坏粮(油)事故的。
(二十九)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粮食局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1、储备粮油管理达不到搣一符、三专、四落实攠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搣四无粮仓攠标准的;
2、仓储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保管条件的;
3、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存放库点和仓号(油罐)的;
4、储备粮油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油)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检测粮油品质,影响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
6、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7、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8、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混合存放的;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