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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对外出或
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苏财综[2002]31号、苏价费[2002]110号
2002年3月19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我省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6项收费:
  1、暂住人口管理费5元/人.月(南京市40--50元)[苏价涉(1992)第70号,苏价费(1995)207号];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2元/人.月(苏价费[1997]150号);
  3、就业管理费按工资总额3--8%(苏价费字[1993]216号);
  4、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
  5、南京市自行开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附加费(宁政发[1995]105号);
  6、镇江市自行开征的暂住人口附加费(镇价费[93]188号)。
  二、保留2项收费:
  1、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2元、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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