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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2]38号 2002年3月19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1、销售大包干计税扣除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所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销售大包干的人员为本企业销售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人、临时的外聘人员及其他非本企业人员不作为包干人员。
  3、凡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在当年11月前内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销售大包干扣除审批表》并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人员名单及纳税其他有关资料。
  4、销售大包干年实际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元以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超出上述标准的,上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原则上按省内、省外每日伙食补贴15元,经济特区每日伙食补贴20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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