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是补助资金的报帐人。报帐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填写报帐申请单,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向财政部门报帐。报帐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报帐人报帐时应据实填写。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中需要采购器材、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保证资产的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每季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招财政部同意后,削减的资金用于其他试点县重,仅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每年2月中旬之前,试点县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投递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每年2月底之前,设区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省林业厅。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林业厅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省财政厅将商省林业厅后核减其资金,或取消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