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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试点市、县财政国库部门要保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到省后,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经南省林业厅后向设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到设区市后,设区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发文时间后20天之内向试点县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抄送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中的管护人员费用,按管护面积和补助标准下达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费用、资源监测管理费用、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一由省集中掌握,根据全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要本着政策引导和林农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管理协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协议,兑现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省属和设区市属单位,通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到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对县及县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补助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专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到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按月发放。单位申请拨付管护人员费用时,必须填写管护人员费用拨款申请单,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投资金。管护人员费用拨款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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