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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
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亚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事业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是指由各级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 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的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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