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全区81个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防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详见附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3个以内,不定级别。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全区各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共153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53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l名、副局长l-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用增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办理录用、调入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分流
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