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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4.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负责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辖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协助管理和监督本辖区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监督管理本级质量检验机构,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7.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拟订、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下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9.协助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依法承担本辖区日常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本辖区涉及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及举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现场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1.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构设置
  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按现行行政区划设置。
  (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
  保留原设置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贺州地区共14个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地级市的城(郊)区(除防城区外)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原防城港市港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北海市铁山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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