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
2.原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3.原由电力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经贸部门承担的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的职能。
6.原由建设、劳动、经贸、电力、石化、建材、纺织、机械、冶金、煤炭、有色金属、贸易、轻工等部门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
7.原由贸易部门承担的标准管理监督职能。
8.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
(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
(4)企业计量定级。
(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3.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