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45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6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
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设置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