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
2001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2]费146号 2002年3月25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收费单位:
根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8日开始,对省属单位200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具体安排
1、审验对象:凡2001年度实行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同时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2、审验时间:2002年4月8日至4月26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3、审验地点:省财政厅四楼(中山路5号)。
4、审验方法及内容: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的评定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59号)规定办理。
5、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正本;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审验报告书;《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审批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年审前,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所列内容逐项填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整理好审验的其他有关资料,做好年审的准备工作。
6、根据《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年要开展福建省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具体换证时间,另行安排。
二、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及要求:
1、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审验、上门审验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地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收费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队,组织所属收费单位按年审时间安排接受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