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
公路收费站办理月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2]7号 2002年3月27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自《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国、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8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有关收费站办理月票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的反映,经了解,一些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已与车主产生了矛盾。为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现就各公路收费站办理月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原则上按照《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国、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8号)的规定执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产生矛盾的地方,可按隶属关系由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收费站办理月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符合当地实际。
二、收费站办理月票是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关心人民群众生活政策的具体措施,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