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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考核工作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投诉电话:029-7293422 029-7299003
  投诉信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
  邮编:710004
  (医疗保险投诉电话和地址如有变动再临时通知)
  联系电话:029-7293422 传真:029-7299003
  联系人:瞿敏勇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防止浪费,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获得定点资格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属统筹地区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和三级定点医院的考核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其中,对三级定点医院的考核,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三级定点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
  第四条 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原则上定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平时将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抽查结果均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1、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1)药品目录的执行情况;
  (2)诊疗项目执行情况;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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