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
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29日 杭房改[2002]9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确保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市房改领导小组几次会议中明确的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予以整理印发,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中的问题
1、根据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含在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执行,但其中户籍在杭的外派人员按杭州市区政策执行。
2、对1979年以前,根据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和195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外地来杭安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我市民政部门管理人员,不列入这次住房调查范围,但这部分人员的住房补贴,可按杭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发放。
3、对在杭州市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委托外地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列入这次住房调查和住房补贴的范围。
4、由我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外地来杭安置的无军籍军队退休人员,其住房调查工作由部队干休所负责,具体按照军队房改政策执行,补贴资金由部队解决。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中的问题
1、市属外地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凡户口在杭或单位已在杭分配有住房的职工按杭州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其余人员按单位所在地的住房标准发放。
2、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资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离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4、对在部队中担任行政职务的转业干部,按其在部队转业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在部队中具有技术职务(等级)的转业干部,按其目前享受的工资对应职级核定住房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