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测绘内容

  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
  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
  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