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局关于水利部门
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255号 2002年3月21日)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水利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规定,现就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防汛、防台风的专用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因此,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设的无线电通信台(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可免缴全年频率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