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福建省
电网丰水期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电力[2002]324号 2002年3月25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物价局、电业局,亿力电力投资公司,各县电力公司,各独立水电站(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开拓电力市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合理利用洁净、可再生的水电资源,实现能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福建省2002年电力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福建省电网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闽经贸电力[2001]198号)文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02年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从5月1日开始,暂定于9月30日结束。
二、实施范围:见附件“执行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用户范围”。
三、丰水期电量及电价
1、丰水期电量: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在4月和6月底前,电量供应者根据可提供的丰水期超计划供电量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季度(指5至6月,下同)及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电量供应者按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的8%作为丰水期电量,于4月和6月底前由电量供应者本着自愿的原则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季度及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二季度40%,三季度60%)。
2、丰水期上网电价: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量上网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季度计划内电量仍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实际供电量超出季度计划电量及合同电量的,其上网电价按0.05元/千瓦时(但此部分电量不超过设计多年平均电量的8%,如有超出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未签定合同的,超季度计划部分电量按0.05元/千瓦时执行。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对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18元/千瓦时的,按0.10元/千瓦时结算);其余部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未签定丰水期购电合同的,超季度计划部分电量按0.05元/千瓦时执行。
四、丰水期电量安排